该插件不受支持
会费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(2014年4月3日提请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敦化市医药行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章程”),特制订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收缴的会费必须遵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,并本着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使用。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三条 凡敦化市医药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的会员应自觉履行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。 第四条 会费每年缴纳一次,收缴时间为每年的上半年。 第五条 会费标准: 会长单位10000元/年 副会长单位6000元/年 理事单位4000元/年 会员单位2000元/年 第六条:对无故连续二年拒交会费的会员,视作自动退会。 第七条:当年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,可提出减免当年会费的书面申请,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可缓交或减免。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八条:会费主要用于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如:会员大会、行业会议等行业活动;有关专业报刊、杂志、书籍的订购;统计资料与行业信息的编印;秘书处日常办公、交通和通讯等管理费用的支出。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:秘书处必须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及国家社团财务管理制度、货币收支管理等制度管理会费。 第十条:秘书处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与出纳。 第十一条:会员缴纳会费时,秘书处必须开据由吉林省财政厅印[监]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 第十二条:收缴的会费应全额进入本会银行专用帐户,建立相关帐册,并自觉接受银行监督。 第十三条:秘书处必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收支情况,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和质询,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:本办法须经会员大会实到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,并分别报送敦化市民政局和敦化市财政局备案。 第十五条:本办法由本届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。 上一篇: 第一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名单
下一篇: 协会荣誉
|